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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荣某橡塑有限公司与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衡水荣某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邑县新区横二路西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269095793G。
法定代表人:刘兴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丙涛,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状元红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171075680N。
法定代表人:于保林。

原告衡水荣某橡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衡水荣某橡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价款10000元;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原告与被告已在庭外和解。

本院认为,原告衡水荣某橡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衡水荣某橡塑有限公司撤回对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衡水荣某橡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维宇

书记员:井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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