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荣某橡塑有限公司
付丙涛(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
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衡水荣某橡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兴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丙涛,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本案在审理原告衡水荣某橡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建筑工程费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2年2月7日申请庭外和解,原告于2012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纠纷已庭下和解,现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荣某橡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八百六十五元元,由原告衡水荣某橡塑有限公司担负。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纠纷已庭下和解,现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荣某橡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八百六十五元元,由原告衡水荣某橡塑有限公司担负。
审判长:刘文龙
书记员:宋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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