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
董荣娜
杜雪梅(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
衡水汽车城有限责任公司
胡建英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
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和平西路459号。
法定代表人:李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荣娜,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杜雪梅,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衡水汽车城有限责任公司(原衡水市第二轻供销总公司)。
住所地:衡水市开发区22号小区。
法定代表人:徐曙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建英,该公司副经理。
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衡水汽车城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1)衡桃西民一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询问。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荣娜、杜雪梅、被上诉人衡水汽车城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曙光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建英到庭参加了询问。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1)衡桃西民一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1)衡桃西民一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高树峰
审判员:蒋宝霞
审判员:关春富
书记员:张凤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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