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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桥闸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诉湖北长江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衡水桥闸工程橡胶有限公司
刘志光(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
湖北长江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高汉生(湖北奇睿律师事务所)
陈华

上诉人(原审被告)衡水桥闸工程橡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福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志光,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长江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圣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汉生,湖北奇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华,该公司副经理。
上诉人衡水桥闸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以下称“衡水橡胶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长江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长江路桥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1)潜民初字第70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书记员杨洁


审判长:王勇
审判员:张志杰
审判员:印坤

书记员: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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