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桥闸工程橡胶有限公司
刘志光(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
湖北长江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高汉生(湖北奇睿律师事务所)
陈华
上诉人(原审被告)衡水桥闸工程橡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福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志光,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长江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圣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汉生,湖北奇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华,该公司副经理。
上诉人衡水桥闸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以下称“衡水橡胶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长江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长江路桥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1)潜民初字第70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书记员杨洁
审判长:王勇
审判员:张志杰
审判员:印坤
书记员: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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