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衡水景美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肖张镇工业园区。诉讼代表人:白加宁,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遂龙,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衡水安某电讯设备有限公司,住址衡水市桃城区胜利东路3888号。法定代表人:徐安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然,该公司员工。
原告衡水景美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收到通知后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衡水景美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与衡水安某电讯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衡水景美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暂时缓交案件受理费,后本院向其发送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原告应在接到通知后的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38907元,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屈其凯
书记员:桂士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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