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衡水普盛建材有限公司与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衡水怡水园商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友谊北大街146号。
法定代表人:李云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海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陈金伟,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衡水普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郑家河沿镇西康村(行政办公地为桃城区胜利西路1957号宝云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李德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丽,河北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衡水怡水园商城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开发区人民西路121号24幢1层。
法定代表人:孙国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康涛,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河北建工)因与被上诉人衡水普盛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称衡水普盛)、原审被告衡水怡水园商城有限公司(以下称怡水商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5)衡桃民二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北建工的委托代理人胡海强、陈金伟,被上诉人衡水普盛的委托代理人郭丽,原审被告怡水商城的委托代理人康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一致。

本院认为,衡水普盛与李艳飞所代表的河北建工达成了买卖混凝土口头协议,李艳飞系有权代理行为,在本案中并非构成表见代理。理由如下:(一)河北建工与怡水商城签订了建筑施工合同,系怡水园商城项目的承包人;(二)李艳飞代表河北建工在项目施工中,从事管理行为,均以施工单位河北建工的名义参加监理例会;(三)李艳飞系石家庄神工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不能排除其与河北建工存在身份上的隶属关系;(四)河北建工与石家庄神工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中,分包方式为:劳务及机械设备、周转工具分包,即“包清工”方式;(五)河北建工认可上述合同中约定的分包方式,却称衡水普盛供应的混凝土仅对应3000余平方米建筑面积,系劳务分包公司作为辅料采购的,未提供证据,也与分包合同约定相悖;(六)衡水普盛供应的混凝土已实际用于河北建工承建的工程上,河北建工接受了对方的履约行为,并未提出异议,系对口头协议的认可,亦充分说明其认可李艳飞的代理行为。综上所述,在本案中李艳飞系有权代理,其行为的后果应由被代理人河北建工承担。衡水普盛主张的供货事实以及剩余货款数额,有相应证据证实,予以采信。河北建工提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根据,依法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虽对李艳飞代理权的定性不当,但判决结果是正确的,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崔福林
审判员 刘俊凯
审判员 朱一麟

书记员: 李明哲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