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衡水昊华广德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七局集团郑州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衡水昊华广德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京大路东橡胶城二区35号1幢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5648605834。法定代表人:白彦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丙涛,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七局集团郑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陇海中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805371315。法定代表人:李清,该公司执行董事。

衡水昊华广德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价款229721.6元及利息2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3年4月2日被告因承建郑州至焦作城际铁路与衡水荣华橡塑有限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衡水荣华橡塑有限公司向被告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合格已全部使用,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尚欠衡水荣华橡塑有限公司价款229721.6元。2017年11月6日,衡水荣华橡塑有限公司将对被告享有的该笔债权转让给原告,原告受让后向被告催要未果。
原告衡水昊华广德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七局集团郑州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未向本院提交涉诉买卖合同,无法确定合同履行地;原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存在管辖协议。原告衡水昊华广德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被告中铁七局集团郑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河南省××二七区。上述地点均不在本院辖区内,故本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均具有管辖,本案移送至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王维宇

书记员:卢哲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