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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恒力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衡水恒力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木行,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卢庆军,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
委托代理人:刘继业、张建华,衡水市金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衡水恒力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桃城区人民法院(2016)冀1102民初20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衡水恒力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卢庆军,被上诉人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继业、张建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中主要争议的是双方之间多年的橡胶产品销售业务的货款,与本案审理的民间借贷系不同法律关系,适用的法律规定亦不同,故双方争议的货款部分应按原审被告抗辩的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原审法院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案由审理双方的货款纠纷不妥。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桃城区人民法院(2016)冀1102民初207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桃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孟祥东 审判员  马友岽 审判员  李成立

书记员:齐香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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