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橡胶总厂有限公司
王磊(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
吴某某
张某某
申请执行人衡水市橡胶总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磊,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吴某某。
被执行人张某某。
申请人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衡桃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申请人以被执行人已支付货款为由于2015年5月6日撤销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一)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衡桃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衡桃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申请人以被执行人已支付货款为由于2015年5月6日撤销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一)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衡桃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林怀东
审判员:孙新卷
审判员:李振山
书记员:杜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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