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今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张树可
衡水市桃城区畜牧兽医局
李文凤(河北利华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今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问津街综合批发市场。
法定代表人:孙凤魁,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树可,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衡水市桃城区畜牧兽医局。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胜利东路1668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勇,该单位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文凤,河北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北今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今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衡水市桃城区畜牧兽医局(以下简称桃城区畜牧局)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5)衡桃物民一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北今辰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凤魁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树可、被上诉人桃城区畜牧局委托代理人李文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河北今辰公司所提管辖权异议的问题。虽然上诉人河北今辰公司在答辩期内邮寄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但是快递公司并未妥投,原审法院在未收到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的情况下缺席审理、判决,并无不当。
关于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返还租赁土地、拆除自建房屋的问题。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7月1日签订的租赁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遵照执行。上诉人河北今辰公司主张其享有优先续租权和购买权,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义务,享有优先续租权和购买权的前提必须是按约如期交纳租赁费。上诉人河北今辰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按照协议约定交纳了租赁费,亦不能证明租赁费交至2017年6月。上诉人河北今辰公司称被上诉人桃城区畜牧局将该地块租赁或卖与他人,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在租赁协议业已到期、上诉人河北今辰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交纳租赁费的情况下,被上诉人桃城区畜牧局要求其返还租赁土地、按照协议约定拆除自建房屋合理合法,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河北今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河北今辰公司所提管辖权异议的问题。虽然上诉人河北今辰公司在答辩期内邮寄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但是快递公司并未妥投,原审法院在未收到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的情况下缺席审理、判决,并无不当。
关于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返还租赁土地、拆除自建房屋的问题。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7月1日签订的租赁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遵照执行。上诉人河北今辰公司主张其享有优先续租权和购买权,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义务,享有优先续租权和购买权的前提必须是按约如期交纳租赁费。上诉人河北今辰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按照协议约定交纳了租赁费,亦不能证明租赁费交至2017年6月。上诉人河北今辰公司称被上诉人桃城区畜牧局将该地块租赁或卖与他人,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在租赁协议业已到期、上诉人河北今辰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交纳租赁费的情况下,被上诉人桃城区畜牧局要求其返还租赁土地、按照协议约定拆除自建房屋合理合法,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河北今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高树峰
审判员:蒋宝霞
审判员:关春富
书记员:纪晓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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