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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工业新区大麻森乡魏家村村民委员会、武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衡水工业新区大麻森乡魏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衡水工业新区大麻森乡魏家村。
法定代表人:刘占江,该村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铁明,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工业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靖,系武某某之子,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

上诉人衡水工业新区大麻森乡魏家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武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7)冀1102民初16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铁明及被上诉人武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靖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村委会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民事裁定书,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事实与理由:1、被上诉人系上诉人村民,自1987年开始,被上诉人就强行侵占上诉人西北的集体土地30余亩,在侵占过程中又继续侵占集体土地50亩,共计80亩。2、被上诉人强行耕种上述土地至1994年才开始以占有土地30亩的基数以每亩每年5元的使用费,每年共计150元的费用向上诉人缴纳。3、2015年,针对被上诉人侵占的集体土地,上诉人多次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会议决定要求被上诉人返还侵占的集体土地,并制定了关于侵占土地的集体处理决定。会后上诉人也多次以口头形式要求被上诉人返还所侵占土地,且于2015年12月6日向被上诉人送达书面通知,要求其返还所侵占土地,但被上诉人始终置之不理,依旧强行侵占上诉人集体土地约57亩至今。4、被上诉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承认对涉案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归上诉人,只是提出无理要求对该土地上投入的部分要求上诉人给予补偿。因此,该土地侵权事实明显存在,原审法院在裁定中主观认为该涉案实质是集体土地如何使用,进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认为,关于诉争土地,上诉人提交了集体土地所有证,被上诉人对此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衡水工业新区大麻森乡魏家村享有诉争土地的所有权予以确认。原审法院以本案属于土地使用权纠纷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是错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7)冀1102民初1670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晓燕 审判员  李永玮 审判员  关春富

书记员:王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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