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衡水启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中心街商贸城D座102号一楼门店。
法定代表人:张庆宽,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杨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衡水市桃城区。
一审被告:张庆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衡水市桃城区人,现住。
一审被告:呙文,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衡水市桃城区人,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再审申请人衡水启程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杨某及一审被告张庆宽、呙文民间借贷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5)衡桃彭民二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衡水启程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诉争借款合同未生效;再审申请人未收到一审判决.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诉争借款合同未生效的申请再审事由,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本案诉争借款合同因当事人实际履行合同主要义务而成立,该申请再审事由本院不予认可;关于再审申请人未收到一审判决书的申请事由,根据单号为EY958600780CN邮政特快专递退改批条的记载(2015)衡桃彭民二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书在投递过程中被收件人张庆宽拒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拒收视为已送达,该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依据各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判决再审申请人等人偿还被申请人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无不当,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
综上,衡水启程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衡水启程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慧俐 审判员 杨爱席 审判员 安 君
书记员:郭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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