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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华某橡塑有限公司诉山东翱某实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衡水华某橡塑有限公司
李长先(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
山东翱某实业有限公司

原告:衡水华某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武邑县新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世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长先,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翱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开发区珠江路5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华某橡塑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翱某实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原告衡水华某橡塑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衡水华某橡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华某橡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72元减半收取1786元、保全费1395元,共计3181元,由原告衡水华某橡塑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衡水华某橡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华某橡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72元减半收取1786元、保全费1395元,共计3181元,由原告衡水华某橡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韩根花

书记员:张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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