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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华某橡塑有限公司与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新隆街2号。
法定代表人:厉建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超,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谢航,公司物资部部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衡水华某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武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世贵,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卢新东,河北新旭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福田,公司员工。

上诉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电六局)因与被上诉人衡水华某橡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2014)武民三初字第4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水电六局的委托代理人王超、谢航、被上诉人华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卢新东、陈福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关于应否追加案涉工程的业主山东干线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的问题。被上诉人华某公司虽与业主山东干线公司签有采购合同书,但该合同中对标的物的表述为“拟采购”,同时,合同第五条约定:供货商(华某公司)与各土建承包人(包括水电六局)签订材料供货协议,具体包括:材料具体供货计划、材料进场质量检测措施、资金支付、保证措施等。在该合同签订后,华某公司与水电六局在此合同基础上,于2011年10月7日签订了供货协议,协议中对工程名称、供货地点、供货内容及数量、供货计划、供货要求、材料进场质量检测、货款的支付等作出了约定,其中对付款问题的约定如下:资金支付按发包人(山东干线公司)与土建承包人(水电六局)的支付证书为准,土建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该批货款后支付本期本项材料的95%,余下的5%为质保金,待工程验收通过且发包人结清该材料的计量款后结清;发包人监督土建承包人将本材料货款支付给供货商,土建承包人若无故拖欠货款,发包人将按土建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从上述约定内容可以看出,采购合同的履行主体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且在2014年1月10日华某公司就欠款问题起诉水电六局一案中,水电六局未提出其不是适格被告的抗辩,在本案一审审理过程中,水电六局亦未提出此类抗辩。故水电六局在二审中所提其不是签订合同的主体,应追加业主山东干线公司的主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上诉人水电六局所主张的计量款61.94万元应否从其应付款中扣除的问题。二审中,水电六局虽提出了华某公司所施工工程与图纸不符的主张,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施工过程中曾对华某公司的施工方法提出过异议,且案涉工程已验收合格,在双方当事人于2014月3月28日达成的协议中,亦已确认了按照华某公司所使用施工方法计算得来的货款数额及劳务施工款。同时,水电六局的该项请求属于反诉内容,其在二审阶段提出该请求与法不合。综上,本院对上诉人水电六局的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2014年3月28日所达成协议中约定的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利息损失是否过高问题。上诉人水电六局认为日万分之五系违约金比例,且该比例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本院认为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对逾期付款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的约定,而非违约金比例,且该协议达成于双方当事人诉讼期间,意思表示真实,且未超过法律保护的民间融资利率上限,故该约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遵照执行。
关于上诉人水电六局主张的个人所得税2663元应否代扣问题。在双方当事人2014月3月28日签订的协议书中,水电六局已确认欠付华某公司工程劳务费132453元,并作出了给付计划,同时,双方当事人在“双组份聚硫胶泥劳务用工协议”中,并未约定必须由水电六局代扣个人所得税,故工程劳务费132453元应由水电六局全额给付华某公司。
关于发票问题,上诉人水电六局要求华某公司先开具发票己方后给付货款及工程劳务费,对此,本院认为发票的交付不属于主给付义务,而系从给服义务,水电六局无权以华某公司未向其出具发票,来对抗其应当履行的主给付义务。同时,出具发票并非付款的法定要件,亦非双方当事人所签合同及其后在诉讼中达成的协议的约定付款要件,故本院对上诉人水电六局的该项抗辩不予采纳。
关于管辖问题,上诉人水电六局上诉称原审法院受理本案违反级别管辖。经查,本院受理一方当事人为外地当事人的最低受案标准为1000万元,而本案的诉讼标的仅200余万元,故原审法院受理并管辖本案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水电六局的上诉理由证据不足,且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440元由上诉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付圣云 审判员  王江丰 审判员  杨建一

书记员:徐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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