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吴忠升(河北仁浩律师事务所)
马治
亚全喜
马某某
王洪恩(河北畅杰律师事务所)
衡水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王志辉
王进
原告衡水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荣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忠升,河北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治。
被告亚全喜。
被告马某某。
二
被告
委托代理人王洪恩,河北畅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水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洪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志辉,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王进,该公司部门经理。
本院于二00九年十月二十七日作出(2009)衡桃东民二初字第25-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方已本院提供了担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亚志强名下被告亚全喜的冀T×××××号轿车的查封。
本院于二00九年十月二十七日作出(2009)衡桃东民二初字第25-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方已本院提供了担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亚志强名下被告亚全喜的冀T×××××号轿车的查封。
审判长:曹胜顺
审判员:肖保良
审判员:胡志辉
书记员: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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