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华某钢结构有限公司
高胜国(河北泽诺律师事务所)
冀立新
原告:衡水华某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洪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胜国,河北泽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冀立新。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华某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冀立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衡水华某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冀立新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华某钢结构有限公司对被告冀立新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076元,由原告衡水华某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华某钢结构有限公司对被告冀立新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076元,由原告衡水华某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娜
书记员:吴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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