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衡水北方农药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肖张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诉讼代表人:白加宁,衡水北方农药化工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遂龙,男,河北合明律师事务事务所律师,衡水北方农药化工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被告:周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桃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进,男,河北志安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衡水北方农药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遂龙及被告周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车牌号为冀T×××××的奔驰汽车一辆、奥迪A8一辆、保时捷卡宴一辆。事实与理由:2012年6月18日,原告以公司股东臧振娟名义购买奔驰车一辆,车牌号为冀T×××××,车辆登记在臧振娟名下,该车在股东臧振娟使用期间被被告非法占有。此外还有奥迪A8(无牌照)一辆、保时捷卡宴(无牌照)一辆也被被告长期非法占有。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不予返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诉请。被告辩称,一、原告主张被告方非法占有原告车辆,在原告主张的非法占有开始时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民诉法规定,应在自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两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二、原告诉称被告非法占有原告车辆并没有法律依据及相关证据,其诉讼主张不能成立。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车牌号为冀T×××××的梅赛德斯—奔驰汽车登记在臧振娟名下。臧振娟系衡水北方农药化工有限公司股东。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一衡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的证明,证据二枣强县行政审批局信息查询专用章的证明及原告庭审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返还原物请求权,是指所有权人或占有权人在其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时,依法要求该占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返还原物基于物权请求权,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故对被告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的辩称不予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三不足以证明诉争的三辆车系原告公司名下财产,亦不能证明诉争三辆车被被告周某某非法占有的事实,且被告不予认可,故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三不予认可;对其要求被告周某某返还上述车辆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衡水北方农药化工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衡水北方农药化工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振虎
书记员:李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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