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但马牧业有限公司
付丙涛(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
田振余
安某某
原告(反诉被告):衡水但马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超,总经理。
地址:衡水市桃城区邓庄村。
委托代理人:付丙涛,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田振余,农民。
被告:安某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但马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田振余、安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田振余提出反诉。原告衡水但马牧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田振余与2015年6月1日提出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衡水但马牧业有限公司的申请、被告(反诉原告)田振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但马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准许田振余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诉讼保全费1325元,由原告衡水但马牧业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田振余担负。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但马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田振余、安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田振余提出反诉。原告衡水但马牧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田振余与2015年6月1日提出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衡水但马牧业有限公司的申请、被告(反诉原告)田振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但马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准许田振余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诉讼保全费1325元,由原告衡水但马牧业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田振余担负。
审判长:赵爱国
审判员:宋俊军
审判员:孙喜通
书记员:张兴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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