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伟建工程橡胶有限公司
康涛(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
重庆远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衡水伟建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彭杜乡陈辛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国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康涛,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远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涂山所腾龙大道21号附7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伟建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远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五年二月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伟建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远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36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218元,诉讼保全费1095元,共计2313元由原告衡水伟建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负担。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伟建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远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36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218元,诉讼保全费1095元,共计2313元由原告衡水伟建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宋铁利
书记员:谢秀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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