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衡水伟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衡水市开发区昌明大街西胜利路北西苑公寓1-3层607号门店。
法定代表人:魏建飞。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真,河北畅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史某某。
被告:吕某,系史某某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伟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史某某、吕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衡水伟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伟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杜金荣
书记员:梁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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