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衡水京华制管有限公司诉烟台恒钢经贸有限公司、孙某某、王某、于某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衡水京华制管有限公司
孙淑华(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
烟台恒钢经贸有限公司
孙某某
王某
于某

申请执行人衡水京华制管有限公司。
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北方工业园区橡胶东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杜双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淑华,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烟台恒钢经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河滨路华侨新村5号楼东户。
被执行人孙某某。
被执行人王某。
被执行人于某。


本院依据衡水京华制管有限公司的申请,在执行中冻结了被执行人于某在银行账户的存款。因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对于某的追加申请,根据执行案件的需要,需解除对被执行人于某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  第(六)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于某在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依据衡水京华制管有限公司的申请,在执行中冻结了被执行人于某在银行账户的存款。因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对于某的追加申请,根据执行案件的需要,需解除对被执行人于某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  第(六)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于某在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

审判长:刘迎坤
审判员:宋明亮
审判员:赵健

书记员:崔诤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