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京华制管有限公司
孙淑华(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
烟台恒钢经贸有限公司
孙某某
王某
于某
申请执行人衡水京华制管有限公司。
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北方工业园区橡胶东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杜双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淑华,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烟台恒钢经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河滨路华侨新村5号楼东户。
被执行人孙某某。
被执行人王某。
被执行人于某。
本院依据衡水京华制管有限公司的申请,在执行中冻结了被执行人于某在银行账户的存款。因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对于某的追加申请,根据执行案件的需要,需解除对被执行人于某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 第(六)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于某在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依据衡水京华制管有限公司的申请,在执行中冻结了被执行人于某在银行账户的存款。因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对于某的追加申请,根据执行案件的需要,需解除对被执行人于某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 第(六)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于某在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
审判长:刘迎坤
审判员:宋明亮
审判员:赵健
书记员:崔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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