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衡某某零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万武官,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磊,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河,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字谋天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余文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萌,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柳犀,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衡某某零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字谋天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立案案由为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衡某某零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称,2018年11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禾零酒店CRM小程序项目合同下称”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委托被告开发禾零酒店CRM小程序,开发费用为40,000元,原告应于合同签订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20,000元,被告应于2018年12月20日前交付设计成果。2018年11月21日原告支付被告前期设计费用20,000元。被告于2018年11月12日出具一份面值为20,000元的湖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合同履行期间,被告在微信群中向原告所演示的设计成果完全不符合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原告在微信群中明确告知被告小程序需要修改和调整的内容,然而2018年12月27日,被告却在邮件中答复原告所提出的更改意见属于新增功能,并以明示的意思表示拒绝继续履行合同。2018年12月29日,原告郑重致函被告,要求被告按照《酒店小程序会员管理系统功能说明V1》清单所列内容继续履行设计义务,并在合理期限内交付符合设计内容的产品。此后,原告又于2019年1月10日向被告发出《禾零酒店CRM小程序项目解约函》告知被告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收到解约函后并未履行相应的义务,原告继而于2019年1月17日委托律师事务所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其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截止目前,时间早已超出合同约定交付日期数月有余,被告依旧未向原告交付符合标准的设计产品,原告也因此未能如期召开小程序的发布会,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不可估量的商誉减损。时至今日,被告既未返还原告已付设计费,也未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补偿原告的损失,而且原告向被告多番催讨,被告均置若罔,态度极其恶劣。根据合同第七条第3款约定,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请求贵院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禾零酒店CRM小程序项目合同》;2.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已付费用20,000元;3.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2,000元(以合同总价款40,000元按照30%计算);
本院经审查认为,系争《禾零酒店CRM小程序项目合同》约定:原告委托被告开发“禾零酒店CRM小程序”,合同项下所有成果及资料的各项知识产权均属原告单独享有。
本院认为,本案立案案由虽为服务合同纠纷,但实际上系原告委托被告进行手机软件程序开发,案由应为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属知识产权类纠纷,本院无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依职权移送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茅建中
书记员:薛佳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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