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某某龙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祁彦群
刘鑫(河北峥嵘律师事务所)
保定市新鑫车桥制造有限公司
原告行某某龙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祁龙飞,该公司董事长。
地址:行某某东塔子庄村东。
委托代理人:祁彦群,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鑫,河北峥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新鑫车桥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少华,该公司
负责人。
地址:保定市新市区大祝泽工业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行某某龙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市新鑫车桥制造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行某某龙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行某某龙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军
书记员:段彦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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