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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某某长城养殖中心与郭某某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行某某长城养殖中心
贾书伍
王树平(河北峥嵘律师事务所)
郭某某
齐长军(河北日星律师事务所)

原告行某某长城养殖中心。
法定代表人赵立辉,该中心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书伍。
委托代理人王树平,河北峥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某。
委托代理人齐长军,河北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行某某长城养殖中心与被告郭某某为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的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行某某长城养殖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的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行某某长城养殖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赵海峰

书记员:段彦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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