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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某某通泰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与元某某翔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行某某通泰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桂凤,该公司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5058191217C。住所地行某某。委托代理人宋国庆,河北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元某某翔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生雪,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2308078242G。住所地石家庄市元某某井元路北王全口村南。原告行某某通泰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元某某翔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原告行某某通泰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行某某通泰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24元,减半收取计41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书芬

书记员:张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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