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行某某联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圆,该公司经理。
地址:行某某龙州大街西段。
委托代理人刘鑫,河北峥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行唐支公司。
负责人盖建利,该公司经理。
地址:行某某龙州镇永昌路245号。
委托代理人赵大凌,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行某某联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行唐支公司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行某某联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行某某联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趁心
书记员: 王会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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