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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某某盛某汽贸有限公司与侯某某、侯某彬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行某某盛某汽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进杰,该公司经理。
身份证号xxxx。
委托代理人薛东成,河北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曲阳县。
被告侯某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曲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行某某盛某汽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侯某某、侯某彬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行某某盛某汽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行某某盛某汽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5元,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1780元。

审判员 王趁心

书记员: 王会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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