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行某某盛某汽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5561966446W。法定代表人李进杰,该公司经理。住所地:行某某。被告严德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号。被告李巧坤,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号。被告李净儒,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号。被告陶思雨,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号。被告陶梦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号。被告李净儒、陶梦飞、陶思雨委托代理人刘鑫,河北峥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行某某盛某汽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严德昌、李巧坤、李净儒、陶梦飞、陶思雨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行某某盛某汽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行某某盛某汽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行某某盛某汽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24元,减半收取1021元,保全费120元,共计114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书芬
书记员:张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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