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某某玉城中学
刘荣河(河北龙洲律师事务所)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
荆雨(河北硕彦律师事务所)
张宇(河北硕彦律师事务所)
原告行某某玉城中学。
法定代表人郭增林,该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荣河,河北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刘云超,该公司总经理。
地址:石某某市新华路19号。
委托代理人荆雨、张宇,河北硕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行某某玉城中学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行某某玉城中学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行某某玉城中学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行某某玉城中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行某某玉城中学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行某某玉城中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军
书记员:胡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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