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行某某永顺仓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建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树臣,河北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刘某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行某某永顺仓储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刘某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起诉不仅应当提供明确的被告,还应当提供被告明确的住址。因原告提供的被告李某某身份及住址不明确,经本案按原告提供的被告李某某的地址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行某某永顺仓储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5元,退还原告行某某永顺仓储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志强
书记员:胡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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