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行某某惠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行某某香港路南头西侧。
法定代表人张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鑫,河北峥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行某某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行某某惠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某某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行某某惠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28元,减半收取3214元,由原告行某某惠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金路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然 审判员 张金路
书记员:张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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