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行某某平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行某某只里乡执阳村城里道北路东。法定代表人:赵军永,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国庆,河北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霍不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正定县。被告:新乐市路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新乐市邯邰镇邯邰村。法定代表人:闫秀娟,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方北路13号。负责人:程孝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腾龙、姚晓俭,该公司员工。
原告行某某平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乐市路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霍不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行某某平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9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霍不止、被告新乐市路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行某某平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霍不止、被告新乐市路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尚春彦
书记员:崔娅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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