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行某某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白录平,局长。地址:行某某。委托代理人:柳会卿,河北峥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新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行某某。
原告行某某国土资源局诉称:2017年6月20日14时12分许,被告张新平驾驶冀A×××××车辆行驶至行某某西外环和南外环交叉口时,与王趁新驾驶的冀A×××××车辆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趁新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新平负责事故次要责任。原告是冀A×××××车辆所有人。事故发生时,该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原告车辆经鉴定车损数额为11329元。现为维护原告权益,特诉求如上。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损4798.7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原告行某某国土资源局提交下列证据证明其主张:1、行价交鉴定[2017]28号石家庄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一份。鉴定损失总额11329元。2、冀A×××××车辆行驶证。3、事故认定书一份,内容:2017年6月20日14时12分许,王趁新驾驶冀A×××××小型汽车沿南外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西外环交叉路口,左转弯向灵寿方向行驶时,与沿西外环由北向南行张新平驾驶冀A×××××小型汽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趁新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新平负责事故次要责任。4、张新平驾驶证复印件。被告张新平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认定的事实,2017年6月20日14时12分许,王趁新驾驶冀A**小型汽车沿南外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西外环交叉路口,左转弯向灵寿方向行驶时,与沿西外环由北向南行被告张新平驾驶冀A×××××小型汽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趁新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新平负责事故次要责任。原告行某某国土资源局是冀A×××××车辆所有人。被告张新平驾驶冀A×××××事故车辆未投保交强险。经行某某价格认定中心认定原告所有的冀A×××××车辆损失金额11329元。
原告行某某国土资源局与被告张新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行某某国土资源局委托代理人柳会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新平经公告送达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超过责任限额部分,由有过错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该事故王趁新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张新平负事故次要责任,责任划分按70%:30%比例划分。原告车辆损失价值11329元。被告张新平驾驶的事故车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应由被告张新平在交强险财产损失2000元限额内赔偿原告,剩余9329元由被告张新平承担30%的责任即2798.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新平赔偿原告行某某国土资源局财产损失4798.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新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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