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行某某只里乡北高里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贾军辉,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韩立杰,河北峥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永青,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行某某北高里村人,现任北高里村支部委员。
被告麻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齐伟娜、乔正英,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行某某只里乡北高里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麻某某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行某某只里乡北高里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行某某只里乡北高里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毛东香
书记员:魏亚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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