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行某某华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行某某王七里峰村。
法定代表人:杨珊珊,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鑫,河北峥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6号。
负责人:王翔,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克明,河北冀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行某某华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行某某华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行某某华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41元,减半收取计1871元,由行某某华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秘凤竹
书记员: 翟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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