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行某某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行某某龙州西大街81号。法定代表人:魏丽杨,该联社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委托代理人王哲,该联社客户部经理。委托代理人韩立杰,河北峥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正定县恒意通商贸有限公司。地址:正定县西柏棠村。法定代表人:施某,该公司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9。被告施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石家庄市正定县人。被告王建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石家庄市正定县。被告康明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石家庄市正定县。被告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正定县。委托代理人康秋山,石家庄市天正法律服务所。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行某某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正定县恒意通商贸有限公司、王建华、康明珍、XX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行某某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施某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行某某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施某的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行某某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施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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