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行某某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行某某龙州镇。
法定代表人:魏丽杨,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卢小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行某某人,农民。
被告:卢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行某某,农民。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吕丽琴,河北金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龙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行某某,农民。
原告行某某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卢小某、卢某某、李龙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行某某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行某某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盖渍旭
人民陪审员 顾素玲
人民陪审员 米靖
书记员: 何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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