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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某某八里庄村民委员会与邯郸市绿程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王某某、第三人刘某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行某某玉亭乡八里庄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田卫星,系该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柳会卿,系河北峥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绿程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田亮,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献平,系河北天汉(鸡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胜敏,系河北天汉(鸡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刘某某。

原告行某某八里庄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邯郸市绿程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王某某、第三人刘某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行某某八里庄村委会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尹瑞林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王某某及第三人刘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被告邯郸市绿程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行某某八里庄村民委员会作为甲方,被告邯郸市绿程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刘某某作为乙方,于2016年3月5日签订了一份树苗购销合同(合同内容详见树苗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原告付给被告绿程公司每棵树苗定金2元,共5万元(原告先将5万元款,通过银行转付给第三人刘某某,刘某某又通过银行将5万元款转付给被告王某某的妻子邢立欢,王某某在转付被告绿程公司)。合同约定剩余树苗款,被告绿程公司需等待核桃树苗栽完后,通过县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拨款后付给。被告绿程公司在收到原告5万元的定金款后,履行核桃树苗的给付义务情况,系绿程公司在2016年3月9日,用车将18000多棵核桃树苗,送到原告所在的八里庄村。原告接受货物时,发现核桃树苗中夹杂枯死树苗,双方为此发生争执。继而县农林局一个姓高的技术员又提出所拉树苗,为未嫁接核桃树苗、系假苗的说法。之后原告要求退货更换树苗。原、被告双方对所拉核桃树苗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未经有关部门鉴定,被告又将送去核桃树苗拉走。2016年3月10日,八里庄村支书田伟星,高岭村的支书耿吉校,西玉亭村支书习吉考,又到山西浮山县找被告王某某联系购买核桃树苗事宜,并到地里查看树苗,随行的还有一个姓袁的村支部书记。3月10日联系购买核桃树苗事宜未果,田伟星、耿吉校从山西被告王某某处返回行唐。西玉亭村的支书习吉考,和西玉亭村民习小岭与被告王某某留在山西继续寻找核桃树苗,2016年3月11日,习吉考和习小岭转了一天,购买了2980棵合格的核桃树苗,被告王某某要求西玉亭村支书习吉考多买些,因找不到合格的树苗,习吉考说不买了。之后习吉考、习小岭从山西回到行唐,王某某回到了邯郸,原告与绿程公司及第三人签订的树苗购销合同也未得到实际履行。被告王某某申请的证人习吉考当庭作证称,八里庄村,高岭村,西玉亭村各自作为一方是在第三人刘某某家一起签订树苗购销合同,刘某某与王某某是同学,让刘某某在合同上也签了字,有了问题找刘某某。并称当时我们都没带现金,先让王某某打了收条,王某某他们就走了。当天中午,刘某某找到我,我有10万元现金,取了6万元,给了刘某某共计16万元。田伟星给了刘某某5万元,后刘某某把21万元给他打了过去。合同订立完第二天,我们三个村商量每个村派一个监督质量,第一次是我和田伟星、耿吉校去的,我们看好了一块地的树苗。王某某就把树苗送到八里庄村,树苗里有夹杂的死树苗。田卫星说把死树苗去除,要了剩下的好树苗。一个技术员小高说是假苗,田伟星打电话说是假的,我说那就不要了,给他们退回去。把树苗退回去后,第二天又去了山西,随行有一个姓袁的书记,袁书记说是真苗,只是嫁接方式不同。我要求他们三个一起明天看树苗,但是他们有事,田卫星他们把事情靠给我了,让我自己看着办。我和我侄子转了一天,购得2980棵树苗,王某某要求我们多要些,我说没有好苗,即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有的树太高,有的是根太粗,树枝太细。告诉王某某不要给我们送了。王某某回到邯郸后,给我打电话,说因为我们不要他的树苗,他陪了十来万,让我们再给20000元,把所有打过去的钱都给退了。耿吉校没发表意见,田伟星有点动摇,刘某某不同意给钱。因为我的钱最多,有16万元,我就给王某某打电话,说给他1万元损失费,让他把其他的钱给我退回来,王某某给我退了15万元。证人习小岭做证称,今年3月6日我们村去山西买核桃苗,大概晚上11点到的山西,有高岭、八里庄、西玉亭的支书和我在场。后来八里庄和高岭村的支书走了,委托我监督装车等工作。装车过程中,发现有死苗,都捡出来了,可能后来又混进去一些死苗。将苗拉到八里庄村,说死苗白搭的,只要好的。后来村民说没有死的树苗也不纯,经林业部门鉴定苗不纯,就把树苗退了。3月10日三个村支书又到山西,王某某催促高岭村的支书打款,高岭村支书说事情都这样了,不能打款。找苗的时候我都跟着去了,龙门的支书说苗是真的,只是嫁接方法不同。并称自己也不太懂辽系核桃品种。八里庄和高岭村委托我办理买树苗的事。
以上案件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证人证言,原、被告及第三人签订的树苗购销合同,被告出具的收款条所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及第三人为树苗购销合同纠纷事宜,原告行某某八里庄村委会所举证据,经被告及第三人质证,均对2016年3月5日,签订树苗购销合同内容真实性无异议。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树苗购销合同未得到实际履行,是由谁造成的。对此,原、被告各执一词,均称是对方不履行合同。从购销合同约定权利与义务的内容来看,原告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合同约定原告先付给乙方绿程公司及第三人每棵树苗定金2元,共5万元。剩余树苗款乙方需等待核桃树苗栽完后,通过县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拨款后付给。被告绿程公司及第三人在收到原告5万元的定金款后,理应按着合同约定的品种数量及质量标准,将核桃树苗送给原告。本案被告绿程公司及第三人履行合同中约定给付树苗义务,在2016年3月9日,用车将18000多棵核桃树苗,送到原告所在的八里庄村。原告接受货物时,发现核桃树苗中夹杂枯死树苗,双方发生争执。继而县农林局一个姓高的人员认为所拉树苗,为未嫁接核桃树苗,系假苗。原告要求退货更换树苗。原、被告双方对所拉核桃树苗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未经有关部门鉴定,被告又将送去核桃树苗拉走。被告拉走树苗,应视为是默认了原告提出核桃树苗不符合合同约定品种及质量标准。原告不接受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货物,系依法维护自身正当权益,不属于不履行合同的范畴。被告绿程公司及第三人拉走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货物后,理应按着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给付树苗的义务,因找不到合格的树苗,致购销树苗合同未得到实际履行。合同未得到履行,责任在履行给付核桃树苗义务的一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绿程公司及第三人应双倍返还原告定金款10万元,本案原告从实际出发,考虑合同未得到履行的实际情况,要求退还5万元款,是对己实体权益的处分,本院予以允许。原告要求被告王某某承担责任,因王某某不是树苗购销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故王某某不承担退还5万元的责任。第三人刘某某在树苗购销合同上,虽然是负有给付树苗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但合同未得到履行,原告给付的5万元,实际有绿程公司所得,故绿程公司应将5万元退还原告八里庄村民委员会。
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及其他有关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邯郸市绿程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行某某八里庄村民委员会定金5万元。
案件受理费525元,保全费500元,共计1025元,由被告邯郸市绿程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尹瑞林

书记员:王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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