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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某某东寺庄某村民委员会与行某某水务局水保站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行某某东寺庄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贾彦强,村主任。委托代理人:贾玉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行某某人,系村党支部书记。委托代理人:刘树臣,河北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行某某水务局水保站。法定代表人:张广,该站站长。委托代理人:王树平,河北峥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行某某东寺庄某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行某某水务局水保站为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行某某东寺庄某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行某某水务局水保站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行某某东寺庄某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行某某水务局水保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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