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唐东某同村民委员会
宋国庆(河北日星律师事务所)
行某某龙州中学
王树平(河北峥嵘律师事务所)
原告行唐东某同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陈发水,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宋国庆,河北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行某某龙州中学。
法定代表人刘连虎,该学校长。
委托代理人王树平,河北峥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行唐东某同村民委员会诉被告行某某龙州中学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行唐东某同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行唐东某同村民委员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行唐东某同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行唐东某同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行唐东某同村民委员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行唐东某同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行唐东某同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长:张连山
书记员:魏亚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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