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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某投资公司与畅佑达公司、谢某某、黄雪某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湖北融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顾强(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
张郁(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
襄阳畅佑达水泥管道有限公司
谢某某
黄雪某
冯道朋
丁玉凤
闫平
杨仕妃
王静丽
湖北辉恒包装有限公司
湖北盛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湖北融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下称融某投资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远忠
委托代理人顾强、张郁,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襄阳畅佑达水泥管道有限公司(下称畅佑达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
被告谢某某
被告黄雪某
被告冯道朋
被告丁玉凤
被告闫平
被告杨仕妃
被告王静丽
被告湖北辉恒包装有限公司(下称辉恒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平
被告湖北盛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盛熙房地产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长虹路。
法定代表人闫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融某投资公司诉被告畅佑达公司、谢某某、黄雪某、冯道朋、丁玉凤、闫平、杨仕妃、王静丽、辉恒公司、盛熙房地产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融某投资公司于2014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畅佑达公司、谢某某、黄雪某、冯道朋、丁玉凤、闫平、杨仕妃、王静丽、辉恒公司、盛熙房地产公司价值75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告畅佑达公司、谢某某、黄雪某、冯道朋、丁玉凤、闫平、杨仕妃、王静丽、辉恒公司、盛熙房地产公司价值75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期间不得转让、抵押、拍卖。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后,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告畅佑达公司、谢某某、黄雪某、冯道朋、丁玉凤、闫平、杨仕妃、王静丽、辉恒公司、盛熙房地产公司价值75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期间不得转让、抵押、拍卖。

审判长:魏俊
审判员:杨斌福
审判员:任侨

书记员:张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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