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蚌埠润源矿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蚌埠润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宝龙城市广场4号楼1单元8层2号。法定代表人:杨云茵,蚌埠润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方奎,男,蚌埠润源公司业务经理,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从堂,湖北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松滋德某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某玻璃公司),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镇城北工业园园区二路8号。法定代表人:刘光富,德某玻璃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在元,湖北丰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蚌埠润源公司与被告德某玻璃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蚌埠润源公司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蚌埠润源矿产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561元,减半收取2280.5元由原告蚌埠润源矿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涛
书记员:王书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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