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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润源矿产品有限公司与松滋德某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蚌埠润源矿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蚌埠润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宝龙城市广场4号楼1单元8层2号。法定代表人:杨云茵,蚌埠润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方奎,男,蚌埠润源公司业务经理,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从堂,湖北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松滋德某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某玻璃公司),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镇城北工业园园区二路8号。法定代表人:刘光富,德某玻璃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在元,湖北丰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蚌埠润源公司与被告德某玻璃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蚌埠润源公司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蚌埠润源矿产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561元,减半收取2280.5元由原告蚌埠润源矿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涛

书记员:王书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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