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虢美安与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虢美安,女,汉族,生于1961年9月18日,公安县人,住宜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军,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杜平,男,汉族,生于1967年10月24日,公安县人,住公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红,女,汉族,生于1973年2月7日,公安县人,住公安县,系被告杜平胞妹。

原告虢美安与被告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虢美安的诉讼代理人郑军、被告杜平的诉讼代理人杜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70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杜平与原告虢美安的丈夫彭安福是多年的朋友关系,2011年1月,被告杜平因生意资金周转需要向虢美安夫妇借款120万元,2012年被告杜平支付了一年的利息22万元。2014年6月15日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进行结算,将2012年1月至2014年6月期间的利息50万元计入借款本金,由杜平给虢美安出具借款金额为170万元的借条一份。此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被告甚至避而不见,故提起诉讼。
被告杜平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杜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虢美安借款170万元,并承担从2017年2月20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50元,由被告杜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姚洪涛

书记员: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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