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虞某某、虞某某与刘某来、高某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案外人):虞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案外人):虞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梦娜,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权,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请执行人):刘某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林州市。
  被告(被执行人):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虞某某、虞某某与被告刘某来、被告高某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虞某某、虞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虞某某、虞某某负担。

审判员:徐进峰

书记员:孙春如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