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案外人):虞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案外人):虞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梦娜,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权,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请执行人):刘某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林州市。
被告(被执行人):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虞某某、虞某某与被告刘某来、被告高某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虞某某、虞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虞某某、虞某某负担。
审判员:徐进峰
书记员:孙春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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