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虞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炳福,上海市沪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清某预制品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余某,董事长。
被告:王余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菊村,上海市复兴律师事务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虞某某诉被告上海清某预制品构件有限公司、王余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余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虞某某撤回对被告王余某的起诉。
审判员:王 未
书记员:鲍丹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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