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虞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苗,上海市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虞某某与被告谢某某、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原告虞某某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虞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虞某某负担。
审判员:徐杰云
书记员:陆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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