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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某与李国庆、俞某某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虞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江苏省扬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琼雪,上海咏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国庆,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栋,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俞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栋,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理人:李国庆,系李某某的父亲,即本案被告李国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栋,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虞某与被告李国庆、俞某某、李某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受理,原告于2019年12月23日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虞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虞某负担。

审判员:严晓为

书记员:金莉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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