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虞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田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顺海,上海共识久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虞某某与被告芦某某、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原告虞某某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虞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虞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920元,由原告虞某某负担。
审判员:张秉馨
书记员:宋韧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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