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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小妹、王某某与王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虞小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凤标,上海市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志华,上海市千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虞小妹、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原告虞小妹、王某某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虞小妹、王某某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虞小妹、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虞小妹、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董薇芬

书记员:朱玮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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