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虞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黄石市西塞山区。委托代理人:金营,系湖北磁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黄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虞某某诉被告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虞某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黄某某银行账户存款18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虞某某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虞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黄某某银行账户存款18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原告虞某某提供担保的位于黄石市西塞山区澄月路47-5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黄房权证西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天跃
书记员:汪金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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